支持凤凰少女被奸跳楼案判决的三个理由
(2010-11-01 07: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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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东湘西宋体中级人民法院强奸罪杂谈 |
中新网: 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网络小丑星短评:
尽管此前凤凰方面发表的申明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质疑,但丑哥觉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还是挺公道的,原因如下:
一是审明了事件的真相(尽管还是受到了一些网友的质疑,但至少还原了部分真相)。原来所有这一切都是林义主使的,他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韩晓东即给被告人龚丞打电话,龚丞又联系徐磊,徐磊将2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邱某某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2杯啤酒中。随后,林义、韩晓东、王凯、龚丞分别搂抱着邱某某和侯某跳舞,并趁机实施猥亵。随着药性的发作,这些不法之徒的兽性也发作了,于是将两名手无缚鸡之力的少女挟持至酒店,接下来的事已经很明了了,这里不再赘述。
二是为受害少女主持了公道,此前按照有些人的说法是强奸未遂,更有人说是猥亵。但法院并没有采信这些观点,而直接以强奸罪入罪。虽然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丑哥认为在本案中即使犯罪分子没有得逞判处其强奸罪也是可行的。因为林义和龚丞都邱某某进行殴打、猥亵和语言威胁的手段明显使用了暴力和胁迫,强行与邱某某发生关系,尽管由于邱某的跳楼而未得逞,但致人死亡比得逞的性质还要恶劣,我国法律又没有一个“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从重“挂靠”强奸罪了。
三是本案的判决考虑到了社会影响。名义上是“强奸罪”,但判处的时候考虑了社会负面影响的巨大,实际上是按轮奸罪论处了。这样既给死者一个交待,又给关心此案的普通老百姓一个交待。
教训:一、希望少女们最好不要跟陌生人去KTV、酒吧之类的娱乐场所去,因为那里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聚集地。二是本案中竟然有人民警察参与,希望公安机关内部能进行整顿,清理那些披着警察外衣的不法之徒。三是发生类似案件后,当地应及时向社会通报真相,千万别想蒙混过关,因为世上之人不全是傻子。(吕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