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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要求加班费不但不合理而且涉嫌违法?

(2010-10-08 07:58:06)
标签:

吕梁

宋体

加班费

事实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

杂谈

解放牛网:国庆长假,家政服务人员到底该不该享受加班费待遇?记者昨天咨询了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节日值班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家政服务属于特殊用工形式,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员工,否则现行的加班工资规定无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并无保姆节假日上班工资翻倍甚至3倍之说。

 

网络小丑星短评:

 

丑哥很是佩服中国人的变通能力,看来这位工作人员很擅长变通之术。言下之意是保姆不算职工,也就没有加班工资这一说。

 

但我们从百度上查一下职工的概念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保姆也属于工人,应该享受工人的所有待遇。“职工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属于职工的范围。”

 

而雇主与保姆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这点上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将雇主看成“用人单位”,将保姆看成职工。保姆索要加班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那么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有这种理解呢?丑哥认为主要是怕麻烦,如果他们支持保姆的行为的话,这一口子一开,恐怕有千千万万个保姆找上门来打官司,那他们的麻烦可就大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以前也没有保姆拿加班费的先例。但是,如果我们来个逆向思维,假如真正按照法律,保姆不该享受加班费的话,那保姆就不该提出这一要求。如果知法犯法,非要3倍的加班费的话,是不是涉嫌诈骗?很显然,这一结论不能成立。

 

另外,丑哥还是挺佩服这帮90后的年轻人的,他们和其父辈打工观念”已截然不同,“养家糊口”不再是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他们懂得工作,更懂得享受,他们敢说敢做敢为。管你用人单位给不给加班费,十一长假期间他们选择的了休假而不是加班。即使是最低层的保姆,也开始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这恰恰说明了社会的进步。也希望各地的劳动监管部门也能够与时俱进。(吕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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