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能代家属签紧急手术同意书吗?
(2010-02-06 1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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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家属法定代理人肖志军杂谈 |
人民网北京 2月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昨天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中有这样一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之所以出台这一条规范,大概是缘于去年的拒签事件吧。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由于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准备实施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该事件被媒体命名为“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随后社会各界围绕医院“见死不救”背后的法律困境展开深入探讨。
然而,这一事件毕竟是偶然中的偶然,拿偶然的事件作为制定政策的参照物,必然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
就拿这一事件来说,如果当时医院负责人代签手术同意书,肖志军完全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到时医院打官司也打不赢的。就本事件而言,主要责任在肖志军,而不在医院。当发生这种情况后,检察机关可考虑根据有关法律起诉其家属,并对其绳之以法。这样,效果可能比规定医院代家属签紧急手术同意书要好。
当然了,若是真正遇到象肖志军这种情况,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可做好记录,下发强制手术通知单,进行抢救。但无论如何,本人或者家属的手术同意书不能由医院来代签,因为这和警察替小偷写交待书没有什么两样。(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