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摔倒街头无人敢扶,法院功不可没
(2010-01-12 11: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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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车主老人小偷李凯强杂谈 |
前天下午4点左右发生在杭州南宋御街,一位八旬老人突然倒在闹市区,很多好心人都想方设法帮助老人。有帮忙打急救电话的大姐,有递出羽绒衣的商店店员,还有在老人不愿去医院而让老人进店休息的老板……但在这些人施援手的同时,现场也有人“善意”提醒:“别去扶他,当心赖上你,到时后悔都来不及了”。
尊老爱幼是中国民族的伟大传统,然而一些事情的发生却让人无法继承这一传统。前几天热炒的《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的报道,相信许多人都看过。 2008年8月21日,还是大学生的李凯强,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前几天收到法院判他赔7.9万元。法院判赔的理由是: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法院的这一判决看似公平合理,实是在践踏社会的公正。别的不说,就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来说,既然无法查证李凯强有错,凭什么让其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为什么这些无法认定的责任就不能由当地政府和公益机构去承担?假如李凯强是真正地救人英雄,你这样判后考虑到对其的打击,对社会的影响吗?
同样还有一起案件的判决也令人深思,前几日的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播报了这样一则案例,说是某车主的车被偷,小偷开着车主的车撞了人,小偷没抓住,法院却找到车主,说是车主未交强险,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于是判车主赔付被撞人家属计12万。车主不服,提进上诉,结果中院人和稀泥,通过调解,让本着息事宁人的车主硬是给受害方赔了6万元。小偷开着偷来的车压了人,你法院为什么不去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反而追究车主的责任,真是荒唐加可笑。
这些显然不合理的结论,法院居然就能判出,而且还有理有据,振振有词。真让人有点想不通。为什么我国早日推广的疑罪从无就不能用在这类案件中呢?为什么不能认定的错误非得找一个替死鬼呢?
建议:一、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二、成立国家垫付机构,对于这样一些事实不明的官司,如果从人道主义出发,何不由国家先垫付。冤枉一两个人也许在法院那里无所谓,但由此造成社会对救死扶亡的冷漠由谁去挽回?(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