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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醉死可算工伤,因公醉驾碰死也算吗?

(2009-12-11 15:44:38)
标签:

法律

就业

工伤

丑星

用人单位

杂谈

重庆晚报:昨日(10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此条规定,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

 

网络小丑星短评:

 

看到如此荒唐的解释,相信许多人会喷饭的,感觉这些法官们象是演小品。这些规定听起来更象是起草人员在喝醉的状态下胡编出来的。

 

试问,那个单位将饮酒写到了工作责职中去?如果没有,喝酒就不属于自己应尽的职责,那喝死了就不属于工亡。如果是领导派去的,那位领导派去的由领导负责而不是由单位来承担。如果是老板、或上司、或友好单位的领导强灌的,那老板就涉嫌杀人,老板不但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话,那许多因公招待而喝醉的醉驾司机,如果是因车祸而光荣牺牲,更应该算是工伤,其一,他是因公喝醉的,其二,他正在下班的路上。但这可能吗?

 

一些地方规定,不从民生入手,不从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入手,而是出台一些雷人的条例,以达到轰动性的效应,给人的感觉这些官老爷们更象是在玩八卦,而不是制定惠民政策。但愿这股风就此打住。(网络小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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