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杀人犯,有钱的该活没钱的该死?
(2009-11-06 1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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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告人被害人杀人犯丑星杂谈 |
法制网:最高院院长张军透露,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出台指导意见,目前在审批过程中。最高院主张: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多少钱,“要拿就医、救治、丧葬的发票来计算”。
尽管张院长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并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但是张院长绕来绕去的说了一大圈,还是花线可以减刑,其本质和“花钱买刑”没有什么两样。
就拿近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那起特案来说,23岁的中牟县人孟某因爱生恨,残忍的杀死恋人,就应该判死刑。可法院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法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试问,假如孟某的亲属都是穷光蛋,没能力积极赔偿,就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这是将刑事和民事绞在了一起。将刑事和民事绞在一起,就很容易产生“花钱买刑”的现象,这一点希望在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中予以考虑。
当然,网络小丑星本质是一个法盲,说出来的话也可能让法律专家见笑,丑人这里诚恳地接受大家的批评指正。(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