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冒名无过案”,又一个“临时性强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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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此事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临时性强奸”成了人们热议的新名词。无独有偶,对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的判决结果也颇有“临时性强奸”的味道。
2004年高考后,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此事一经《中国青年报》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10月26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王佳俊的父亲——原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罗彩霞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35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王峥嵘的辩护律师认为,王峥嵘在得知罗彩霞知道王佳俊冒用了其名义入读大学后,主动与罗彩霞联系,尽力挽回对罗彩霞的损害,消除不良影响,而且王佳俊主动申请撤销、注销文凭、资格证等,使罗彩霞能顺利毕业,取得了相关证书,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此外,王佳俊不是冒名顶替罗彩霞的身份入读贵州师范大学,只是冒用罗彩霞的名义,因为罗彩霞并没有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王佳俊能够入读贵州师范大学,是被告人王峥嵘冒用罗彩霞的高考成绩等信息资料,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的,没有损害罗彩霞受教育的权利。
对罗彩霞的赔偿问题上,很显然法院是采信了王峥嵘的辩护律师的观点。第一点和“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样,自然而然就应该受到轻判。第二点王佳俊不是“冒名顶替”而是“冒名”,很显然“冒名”比“冒名顶替”少了两个字,本质有着天壤之别。
不过网络小丑星这里还是有点疑问,从给罗彩霞的赔偿经济损失为零看,王峥嵘并没有错,而且为罗彩霞做了许多好事(好象是助人为乐),那么,应该免除刑责,为什么还要被判三年呢?既然被判,说明王峥嵘已经侵害了罗彩霞的权益,为什么就不能赔偿人家的损失呢?希望法律专家给大家一个合理的解释。(整理/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