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将妻子“出租”给情敌算不算卖淫
(2009-08-19 14: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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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妻子出租情敌卖淫情感 |
重庆晚报: 为了每月300元的“租金”,南岸区峡口镇的村民张某竟签下协议,将老婆“出租”给他人。1年多后,他去收取已拖欠几个月的“租金”时,双方发生抓扯,竟持刀将“承租人”杀死。负案潜逃7年后被抓。
此事在网上曝光后,立即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甚至认为张某的行为涉嫌卖淫。那么张某和其妻的行为算不算卖淫呢?首先我们看看卖淫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在两性或者同性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其中卖淫者收取钱财,嫖娼者支付钱财。凡以获取钱财为目的,自愿地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卖淫者;凡支付一定的钱财,其目的是与不特定人发生性行为的,都是嫖娼者。卖淫、嫖娼都有四个要素:发生性行为、支付钱财、对象的不确定性、行为的违法性。
从卖淫的四个要素来看,张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卖淫,因为他“出租”老婆给“承租人”是“专人”,而不是“不特定人”。
另外,网络小丑星认为,所谓张某“出租”妻子纯粹是记者为了骗取读者的眼球而玩的一种把戏,是“标题党”的一种行为。因为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某所签订的合同只是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而并非妻子的“出租金”。
那么,从报道中看,张某和妻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什么不提出离婚呢。这正是张某的愚昧所致。张某错误地认为我不和你离婚,你和“承租人”一起生活就是非法同居,我就可以堂而皇之的要回孩子的抚养费。然而当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其妻与“后夫”的胆子却越来越大,竟然想抵赖孩子的抚养费。这时,张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可是这个被仇恨冲昏了头脑的人竟然又一次作出错误的决定。想通过武力来解决问题,结果产生了这样的悲剧。
当然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张某的行为除了愚昧之外还有无奈,一个穷得叮当响的男人,又带着两个孩子,离了婚后又到哪里去找另一半呢?再说了,即使离了婚以后,法院判决妻子应当给孩子300元的抚养费,人家不给你又有什么办法呢?但无论如何,感情问题不能用武力来解决,武力只能带来悲剧,而不能解决问题。(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