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吗?四川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2009-07-19 15: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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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检察官刑法律师判刑杂谈 |
四川新闻网:昨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放得宽”,李刚、罗毅说,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但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近年来关于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最严重的要算前些日子发生在南京的那起案件了, 6月30日晚,个体老板张明宝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连撞六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据报道,从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张明宝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这80次违法纪录中自然也少不了酒后驾车导致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给予重处的话,那么6月30日张明宝可能已经在局子里,他还会行凶吗?
《成都商报》14日报道:12日深夜,四川南充嘉陵区一名检察官醉酒驾车逆行,将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车撞上,随后该检察官称“我是嘉陵区反贪局的,我下车后打死你。”看来这位仁兄真是喝上两盅不知天高地厚了,幸亏撞上的是小车,惹是大货车,恐怕小命也不保了,也就不会说出如此蛮横无理的话来。如果查出酒后驾车需坐牢的话,这位检察官大人也许会收敛许多。
这样看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也很有必要。其实在国外也早有先例。日本规定,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还追究向司机提供酒者的责任。在保加利亚,醉酒司机第一次被发现后给予教育,一旦重犯,便可关进大牢。
李刚、罗毅两位律师的想法固然很好,但在我国实行起来比较难,比如,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警车、军车、市政府的车辆进行盘查的,若是这些车辆的司机酒后驾车,只能车祸发生以后了,但那时已经为时已晚。
因此,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除法律上给予严惩外,最重要的还需要人们去自律。(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