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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僧”错断嫖宿案到底糊涂在哪?

(2009-07-14 23:10:29)
标签:

葫芦

强奸罪

卖淫女

办案人员

徐文胜

杂谈

腾讯网: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帖。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

 

从报道中看以看出,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中有许多疑点。

 

其一,强奸罪是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卖淫女沈某是经人介绍主动到徐文胜等三名男子住的友谊宾馆的,卖淫女如果不愿意会到嫖客的房间去吗?显然有悖于常理。

 

其二,判决书上写道: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本案中卖淫女沈某是在四个月之后报案的,难道办案人员在四个月之后还能查出沈某的酒精度来,真佩服当地办案人员的高科技手段。

 

其三,本案“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既然沈某被人强奸,彼时彼情彼景将会终身难忘,会连月份都记不住吗?看来沈某被人“强奸”的次数太多了,以致于连哪一月都记不清楚了。

 

文章的最后也对徐文胜等三人说几句,尽管从报道中看这是一次嫖娼的违法行为,也就构不成“群奸罪。但不管怎么样,三个人同室与一女子发生关系无羞耻之心了,动物尚且知道“一夫一妻”,何况我们人类呢?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扫黄打非,也希望徐文胜们收敛着些,干这种事被警察逮着,也不是一件很光荣的事。(网络小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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