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纳闷!同是糟蹋幼女案,县里是嫖宿,到镇里却成强奸

(2009-04-29 14:14:03)
标签:

习水

嫖宿

强奸

镇里

奸淫

杂谈

 

这段时间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710月至20086月,无业人员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而这几名嫖宿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其中还包括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人民教师。而被嫖宿的幼女当中有4人是未满14岁的幼女。

 

另据近日有关媒体报道, 浙江丽水市碧湖中学(地处碧湖镇)多名女生遭强奸,至少有1013周岁到16周岁的女初中生曾被陈伟军、大兵等人强奸,碧湖中学被糟蹋的女生数量有几十人之多,其间,多个女生堕胎、被传染性病乃至被诊断为终身不孕。涉案人员中有多个村干部。目前为止,这起案件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包括陈伟军、碧湖中学的一位女生以及碧湖镇某村村主任何某,3人均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从报道上看,这两起案件属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同样是在社会不良人员和学校里不良学生的参与下,采取哄骗、威胁、利诱等手段,伙同嫖客将初中女生(包括多名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糟蹋。为什么习水县里的公职人员犯了罪被认定为嫖宿幼女,而发生在碧湖镇里的却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从这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文字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反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者,统统可以认定为强奸罪。那么,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女)的行为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奸淫和嫖宿没有什么区别,未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也属于幼女。因此,本人认为,要么修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内容,要么修改嫖宿幼女罪的解释。

 

不管怎样,但愿这种糟蹋初中女生的禽兽行为少发生为好,更不要出现在公职人员身上。(网络小丑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