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贿”、“吃贿”、“价差贪”等也应受到严惩
(2008-08-26 08:16:54)
标签:
法律巨额财产刑法修正案财产来源不明国有资产反贪反腐刑法修正案杂谈 |
分类: 时评 |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一些条款以惩治腐败,加大对反腐力度。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等,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丑人注意到,这些条款还只是局限于一些贪官的身上。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延伸到有背景的老总,或者很明、“很合法”,但明显的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的暴发户们的行为上。
这些人要么通过“色贿”,“吃贿”等拉拢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将本来值数亿元的国有资产,动辄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者一些本来值几百元的物品,销售给国有企业或者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那里便成了几千、几万。
这些人在合法的外衣下,干着违法的勾当,这种“价差贪”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刑法修正案中也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严惩贪官的同时,也加大对巨额财产不明、不合理的老板的处罚力度。
也许有些领导干部认为,现在吃一点请没有什么。甚至堂而皇之地被老板请入歌舞厅、洗浴中心、“高级”宾馆来享受一下人生也没有什么,也许一次两次的数目不大,性质也不严重,但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恶成坏习惯,则就不能当小问题看待了,这背后又有多少国有资产被侵蚀,多少民生被践踏,因此,将这些行为纳入刑罚范围内也是迫在眉睫的事。(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