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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贿”、“吃贿”、“价差贪”等也应受到严惩

(2008-08-26 08:16:54)
标签:

法律

巨额财产

刑法修正案

财产来源不明

国有资产

反贪

反腐

刑法

修正案

杂谈

分类: 时评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一些条款以惩治腐败,加大对反腐力度。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等,受到了广泛的欢迎。

 

丑人注意到,这些条款还只是局限于一些贪官的身上。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延伸到有背景的老总,或者很明、“很合法”,但明显的占了国有资产的便宜的暴发户们的行为上。

 

这些人要么通过“色贿”,“吃贿”等拉拢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将本来值数亿元的国有资产,动辄几千万,甚至几百万转移到自己的名下。或者一些本来值几百元的物品,销售给国有企业或者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那里便成了几千、几万。

 

这些人在合法的外衣下,干着违法的勾当,这种“价差贪”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刑法修正案中也应该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在严惩贪官的同时,也加大对巨额财产不明、不合理的老板的处罚力度。

 

也许有些领导干部认为,现在吃一点请没有什么。甚至堂而皇之地被老板请入歌舞厅、洗浴中心、“高级”宾馆来享受一下人生也没有什么,也许一次两次的数目不大,性质也不严重,但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恶成坏习惯,则就不能当小问题看待了,这背后又有多少国有资产被侵蚀,多少民生被践踏,因此,将这些行为纳入刑罚范围内也是迫在眉睫的事。(网络小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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