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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李银河同性婚姻观点

(2007-11-16 10: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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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同志

李银河

同性恋

同性

性病

婚姻法

婚姻

 

李银河近日在她的博客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建议我国设立批准同性婚姻的法案。理由如下:

  第一,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第二,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陆续承认了同性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较早的有澳大利亚及北欧国家,较晚的有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的一些州(如马萨诸塞州)和一些城市(如旧金山)。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五个国家(比利时、荷兰、英国、加拿大、南非)正式批准同性婚姻。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将属于保护少数族群利益、反对歧视的立法,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也可以此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取得与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方面斗争的优势。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联邦法律相形见绌。

  第三,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第四,从历史和跨文化的研究看,凡是人口增长压力较大的国家,对同性恋一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对同性恋则比较严厉。这是因为人口中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将对国家的人口状况产生直接影响。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会占到3-4%,在中国就是3900万-5200万人。由于没有同性婚姻法,这些同性恋者大多数会同异性结婚生育。如果他们可以与同性结为生活伴侣,将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有利于我国的人口控制。

  第五,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提案,希望能够予以批准。

 

纵观李银河提出的观点,丑人觉得用四个字最合适,那就是一派胡言。

第一条李银河说,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就应当得到承认。那么请问用您的嘴在墙上蹭,也不违反国家的法律,难道要人们承认你的嘴在墙上蹭的合法性吗?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第二条,“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不在民生问题上寻找保障人权的证据,而在同性恋中去寻找,亏李先生能想得出来。铜矿中也含有一定的金元素,难道我们就要到铜矿中去炼金吗?

 

第三条,长期关系可以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若是双方都是健康人群,这一论点成立,若是有一方不健康,这一条显然是胡说八道。无论长期短期,注意性卫生才是预防性疾病的关键。

 

第四条,李先生说有利于计划生育,显然李先生将我国的同性恋所占的比重有所夸大了。真不知道:“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会占到3-4%,在中国就是3900万-5200万人。”,这样的统计数据是哪儿来的?这种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人为的制造统计数字我们碰到的太多了。而我国的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是在农村,这一点李先生难道不知道?

 

第五条,同性恋和少数民族根本挂不上勾,也与弱势群体没有任何关系,不要强拉到一起对比。

 

总之,丑人的观点,同性恋作为一种个别的社会现象,目前情况下,我们应当采取不鼓励不反对的态度,让其在正常的法律框架下正常发展就够了。李银河先生将其夸大成有关民生的大问题,很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文/网络小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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