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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长受贿144.7万元,怎么判?

(2007-10-26 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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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故事

组织部长

贪官

行贿受贿

吴广春

 

新华网合肥10月25日电(记者程士华)记者从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罪名,涉案金额累计达300多万元人民币,安徽省原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25日上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称,吴广春现年53岁,曾先后担任合肥市原郊区、包河区区长、区委书记,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等职。2000年至2006年,吴广春在担任合肥市原郊区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包河区区委书记、人大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另有人民币174万多元、美元4980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党中央是在前些年就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理应担负起依法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重要职责,理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办事,并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实施有效考核监督。而吴广春全然不顾党纪国法,不能正确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权钱交易的“门市部”。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可谓是最大的腐败。它是腐败之源,居腐败之首,危害最大,影响最坏,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一个腐败的领导干部对人事的任用,不单单是一个人的问题,它将会带坏一方干部,搞垮一方工作,祸害一方群众,还会败坏党的形象,危及党的政权,关系国家存亡。

 

通过权钱交易产生的干部,也必将时刻想着怎样一步一步往上爬,想着发家致富,怎能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吗?怎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样只能产生昏官、庸官、贪官。

 

因此,在对待吴广春的犯罪问题上,不应该只按受贿金额量刑,应该考虑其影响。不仅此案如此,凡以后查出来的行贿受贿案件时,都应该将后果计入在内。对影响坏、反响大的案件不管贪污受贿的数目大小,都应该严惩。(文/网络小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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