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款嫖娼是对小姐的救济,是对社会做贡献吗?

(2007-08-19 16:54:17)
标签:

时事评论

公款吃喝

公款旅游

小姐

救济

贪污

 

前些日子,人们对无节制的公款吃喝的现象进行了一段时间的讨论,还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当时就有专家提出自己的看法,甚至有人还认为应该给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者定个“挥霍浪费罪”。 有律师称,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针对公款吃喝的调整内容。

近来又有专家发表高见,竟然称“公款旅游”不适合以贪污罪论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的理由是:“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贪污罪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公费出国考察,往往是考察而兼具旅游性质,是一种公款消费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当中,公款消费和个人消费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但目前尚无法按照贪污罪惩处。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的理由是:对于“公费出国旅游”,我认为很难轻易就说它完全符合贪污罪,主要问题是很难界定它是否属于侵吞公共财产。“公费出国考察”是一种消费行为,这种消费行为跟个人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是不是一回事,还值得研究。我们在定罪时要有科学的依据,不能简单地往某个罪名上靠。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文字来源新华网)

 

那么照这两位专家的逻辑,“公费嫖娼”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它也没有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而是送给了条件差的小姐们,更严重一点是不是还应该说,这公费嫖娼也是为社会做了贡献,因为这些官员将公款变成了救济款。

 

我们先从《刑法》说起,《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照以上的概念,有谁能否认公款旅游、公款嫖娼的消费不是利用职务上便利?再看下面,即使这些这些行为够不成侵吞、窃取,但也是一种骗取的行为,即使不是骗取,还有“其它”两字,也能挂上钩的。至于非法占有,不只指拿到家中就是占有,那么请问前面两位专家,占有的目的是什么?这两位先生不会否认是消费吧。既然是消费,就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包涵有占有了。

 

因此,谁也不能否认,公款消费就已经是非法占有的事实。这与开不开假发票没有关系。这么简单的道理,还有得着研究?看来这些专学学者的学问真是太深厚了。以致专门研究高深的理论而忽视了简单的常识。

 

更可笑的是后面那位专家的言论“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发案率高就不能定为犯罪更是什么逻辑吗?时下偷盗成风,发案率更高,照这位先生的观点,偷盗也不应该定为犯罪了?

 

再说说靠罪名的问题,丑人认为,有些常识性的东西靠也是应该的,如果事无俱细地都定成法律,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文档就是整个国家图书馆也装不下,有这个必要吗?

 

现在我们存在的问题不是法律健全不健全的问题,而是理解的透彻不透彻、执行的到位不到位的问题。

(文/网络小丑星)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