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平均”中“职工”的理解岂能各取所需
(2022-03-21 09:12:07)对“两个平均”中“职工”的理解岂能各取所需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明明白白地载明:“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这里所说的“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即“两个平均”(以下简称“两个平均”)。在这句话里,同用了一个“职工”,但涵盖了“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这两个不同概念。前者的“职工平均工资”,是指职工的劳动报酬;后者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是指退休人员的退休养老金。
关于“职工”的理解,根据劳动法规的解释,职工是依法与企业、事业、机关等行政方面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该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工人、职员。由此可见,职工的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和行政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
对于“职工”的定义既然清晰了,“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理解就容易了。“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应为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人、职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水平。并非仅局限于企业。
再说,“两个平均”中的第一个平均,即“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统计,历年来均以国家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非私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对于在职在岗的企业军转干部,坚持以此标准作为补贴标准,达不到省或各地“非私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补贴到“非私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对此,企业在岗军转干部,二十年来无异议,也没有出现较大规模的信访。
令人们甚为不解的是,相关部门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困难补贴上,为什么偏偏要按“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补贴标准呢?29号文件的字里行间根本就没有“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这一提法。是相关部门臆造的。致使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近二十年来未获得这方面的补贴。29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形同虚设。
对此,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虽进行了不懈地诉求,请求按“第一个平均”的统计口径,即“非私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作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标准。均无果而终。
笔者认为,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顶级文件,相关执行部门务必要吃透文件精神、领悟文件内容。对其中的关键性词句,务必精准理解。谨防失误、失策,切不可各取所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疑问,认真研究,要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以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