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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顾客提供手淫入不入罪应按规则办

(2011-11-23 09:21:39)
标签:

手淫

卖淫

法律

规则

社会

胡适

问题

重视

分类: 夜话南山

    前天看到一报导,报导讲述了一案例,案例本身情节有些低俗、龌龊,却并没影响或减少我的困惑。

    泉州市区田安路一家按摩店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主管徐某被警方以“组织卖淫罪”立案,随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据悉,徐某是泉州因组织他人提供手淫服务而被公诉的第一人。不过,记者昨日了解到,一年多后,检方于近日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为由,撤诉此案。(东南网11月21日)

    事情得从2009年说起,33岁的徐某从吉林老家来泉州打工,经人介绍到泉州市丰泽区一休闲会所任经理。去年1月,徐某为招徕顾客,经股东同意,推出一项新服务:女技师帮客人手淫。4月某日晚,一女技师在会所801房为顾客手淫时,被警方当场查获。徐某于是于当天被羁押。去年10月,检方以组织卖淫罪,对徐某提起公诉。

    此案在业内引起争论,有人认为该案应以卖淫论处。理由是,传统意义上的卖淫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核心应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性服务”,手淫服务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但仍可涵盖于“性服务”概念内涵之下。此外,这种行为与道德相悖,严重消减了人们的羞耻心;反对人士则认为,现有法律只对卖淫的处罚作了详细规定,没明确界定何种形式手淫可视同卖淫。按“罪刑法定”原则,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只能算按摩出格或流氓行为,所以只能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于是有人找出此类案件全国各地判法以资参考:2010年,上海市徐汇法院审理的徐某涉嫌发廊手淫服务案,被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今年5月,广东江门中院审理范某涉嫌美容店提供手淫服务案,被认定为卖淫,处刑1年并罚金3万元;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庞某涉嫌会所色情按摩案,该会所提供的手淫服务,因法律没明确界定为卖淫,最后法院认定庞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于是我就很困惑了。

    困惑一,首先得表个态,笔者对泉州检方的撤诉表示支持,支持的理由有法律依据,依据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不算卖淫,既不算卖淫,何来“组织卖淫罪”?明明有个“罪刑法定”原则,为何在同一国家、同一法律情境下,各地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罚却绝然不同呢?

    困惑二,在长达两三年的时间跨度内,既然各地出现法无一定、判决迥异的情况,研究、制定法律的机构为何不赶紧出台一个明晰、可行的法律条文,或者对相关法律作修改,哪怕给出合理的司法解释,以避免司法乱象丛生?

    困惑三,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口号在我国喊了那么多年,为何会屡屡出现人治色彩很浓的滥用法律,或以道德观念代替法律的现象,比如对泉州这起案件,有人就试图以“这种行为与道德相悖,严重消减了人们的羞耻心”作为执法依据?

    ......

    笔者忽然记起胡适先生说过的一段话:“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法律就是规则,当下,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的事儿人们见得不少,不单是给顾客提供手淫应不应入罪这件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没有规则或者有规则也不按规则办的人和事太多,套用一句官场上的话,这应“引起高度重视”,引起有关方面和全社会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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