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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4岁男孩办成非法组织大哥很荒唐(图)

(2011-09-13 09:19:15)
标签:

广东

乐昌

斗殴

学生

森高社

分类: 夜话南山

    昨日,我在多家网站看到一则报导,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一起刑事案件,把一名只有14岁男孩判成非法组织大哥,感觉十分荒唐。

    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东南网8月12日)(新闻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1_09/12/9113766_0.shtml

    笔者先简述一下本案。去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一名叫石林的学生。被告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的人,(“林仔”是当地有名的混混,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警方打击),“林仔”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下午召集了三十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后带领三十余人,分两组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的人。后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陈明等人见势不妙,往武江大桥方向逃离,林小森等人尾随,随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殴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刘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就本案宣判,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皆乐昌市第五中学学生。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检方诉称,2009年底,被告林小森组织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参与斗殴的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当年林小森12岁。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很荒唐,是因为:

    一、所谓“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据林小森母亲说,林小森并未加入该群。

“森高社”是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该群属“非法组织”感到难以置信。

    笔者查找到非法组织的界定条件,所谓非法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它必须“ 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第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第四,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些,在办案方透露的“森高社”诸多细节中,人们都没有看到;

    二、当地警方称,“森”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 实际上呢,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说,“‘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至今仍难掩自豪。对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周星星回忆,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学好友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事或好游戏,可在群里交流。”于是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在警方多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也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也指挥不动别人。一个当年才12岁的孩子,这话是可信的。

    那么,如此荒唐的判决怎么会诞生呢?笔者认为,首先是办案方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在一桩简单的刑事案件背后挖出了一个非法组织,颇具轰动效应,无疑也立了大功;其次,办案者的思路颇有“文革”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遗风,暴露出办案人员素质低下;第三,不排除办案方在侦查审讯中,存在着违法和违规,比如对未成年人审讯,自始至终应有监护人作陪,办案方是否这样办了;最后,从相关报导中,笔者始终没见提及本案中的孩子有谁是官二代、富二代,可见都是些平民百姓家的孩子,没有谁打招呼干预或干扰办案,所以本案办得无所顾忌。

    笔者不免想起前不久发生在北京的另一起殴打无辜案件,李双江的儿子伙同他人把两夫妇打伤,警方迅速对外宣称案犯只有15周岁,不具刑事责任能力。当然,李双江的儿子既是官二代又是富二代。眼下林小森只有14周岁,当年犯案的时候才12周岁,却判了3年半,笔者不知这事该怎么解释。

把14岁男孩办成非法组织大哥很荒唐(图)

    林小森。

把14岁男孩办成非法组织大哥很荒唐(图)

    林小森家人不服韶关中院判决,一直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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