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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杂谈 |
分类: 改革探索 |
今年年初国家在上海进行结构性减税试点。今年8月1日国家又把十个省市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试点推广范围内。现在企业税负过重已是不争的事实,呼唤结构性减税在全国推广,势在必行。这次结构性减税有两个操作点: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二税合一,取消重复性征税;二是增值税率部分下调,交通运输业降到11%,服务业降到6%。这是全国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征收营业税。这一税制安排始于1994年,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休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上海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从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平稳,改革的方向值得肯定。有消息称,“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上升。这值得高度关注。
试点方案推出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情况,特别是不同生产经营周期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多为3%和5%,这比11%和6%都要低,。但“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是否加重,还取决于进项税额。
现举例说明。如果一家“营改增”企业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1-5月份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企业的税负是不是就增加了500万元呢?简单的计算告诉我们,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这种计算方法也有问题。
如果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由生产经营周期所决定,企业有了更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下降。假设6-11月份,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200万元,而根据增值税计税方法,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那么我们还能得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结论吗?全年应纳营业税税额为2200万元,同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900万元,这样我们只能得出税负下降的结论。
二、“营改增”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地区间税收竞争决定了“营改增”试点工作应尽快推向全国,而且全国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应该相对一致。
1.增值税税率应简并。可行办法是降低17%的基本税率,用5—10年的时间将基本税率降低到10%左右,将低税率降到5%左右。
2.过去实行分税制,增值税中75%上交国税,25%留给地税,分成比例不尽合理。营业税过去是地方税,并入增值税后,地方税收明显减少,增值税变大后应改变分成比例,降低国税分成比例,增加增值税中的地税分成,最好二者能五五分成,国、地税各占一半,这样一则对取消营业税后地税收入减收部分予以补偿,二则改变过去增值税分成不尽合理的局面。
3.“营改增”尚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如金融业如何改征增值税等。“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税。在试点阶段,可以采取新增的增值税收入留归地方的过渡做法,但如果是全面推行“营改增”,那么必然要求调整既有的分税制方案,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分配格局。
“营改增”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健全增值税制,减少间接税的重复征税,从而尽可能抑制间接税对经济的扭曲效应。因此,增值税最终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接下来的关键是如何让这种取代更加平稳,如何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给中小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减负养企,培育税基,壮大财源,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