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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五十七·志一百三十二邦交五

(2023-02-25 0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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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分类: 经典诵读照见

德意志

德意志者,日耳曼列国总部名也,旧名邪马尼,居欧洲中原,同盟三十六国,而中惟布路斯最强。

咸丰十一年,布路斯及德意志诸国请照英、法等国换约,江苏巡抚薛焕不可。其使臣艾林波赴天津,呈三口通商大臣,请立条约。王大臣以闻,命总理各国事务、仓场总督崇纶充全权大臣,赴天津会崇厚酌办。布使呈条约四十二款,附款一条,通商章程十款,另款一条,税则一册,其代呈德意志公会各国部名,均照布国条约办理。既又称,日耳曼通商诸国欲在台湾之鸡笼、浙江之温州通商,并照各国驻京办事。崇纶覆以日耳曼各国通商,均归布路斯统辖约束,只办通商,不得涉别事;并谕以京师非贸易之区,不能派员常驻;至鸡笼、温州二处,为英、法两国条约所无,不能增益。时当四国换约,法使哥士耆言:日耳曼各国,其最大者为布路斯,此外尚有邦晏等二十馀国,一切章程归布国议定。崇纶等以所言告总署,总署令哥士耆代阻之。忽有布国人入京,直入辅国将军奕权宅强住。总理各国事务、户部左侍郎文祥赴英馆晤英使普鲁斯,言:布国既不以礼来,我国即不能以礼往。并告以:艾林波如或来京,亦当拒之,不得谓中国无礼也。普鲁斯请牒知艾林波,令迅速调回。未几,布人相率回津,而艾林波牒总署,犹要求如故。遂定议以五年后许派秉权大臣一员驻京,兼办各国事,馀与法国条约略同。是为德意志与中国立约之始。约既定,总署又恐五年后布国派员来京,仿照英、法国住居府第,复函属崇纶等令其将不住府第一层载明约内。艾林波允递牒声明将来不住府第,由中国给一空閒地基,听其自行修盖,许之。艾林波随来京诣总署谒见,未几回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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