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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志一百十九刑法三

(2023-02-11 07: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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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分类: 经典诵读照见

太祖始创八旗,每旗设总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号为议政五大臣。紥尔固齐十人,号为理事十大臣。凡听断之事,先经紥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於诸贝勒。众议既定,犹恐冤抑,亲加鞫问。天命元年,谕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於公所,毋得诉於诸臣之家。兹播告国中,自贝勒大臣以下有罪,当静听公断,执拗不服者,加等治罪。凡事俱五日一听断於公所,其私诉於家,不执送而私断者,治罪不贷。十一年,太宗以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总管、佐管兼之,於是集诸贝勒定议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审断词讼,不令出兵驻防。其每旗别设调遣大臣二员,遇有驻防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天聪七年,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听讼始有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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