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二·志一百十七刑法一
(2023-02-11 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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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於勿替。故尚书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义如此。周衰礼废,典籍散失。魏李悝著法经六篇,流衍至於汉初,萧何加为九章,历代颇有增损分合。至唐永徽律出,始集其成。虽沿宋迄元、明而面目一变,然科条所布,於扶翼世教之意,未尝不兢兢焉。君子上下数千年间,观其教化之昏明,与夫刑罚之中不中,而盛衰治乱之故,綦可睹矣。
有清起自辽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区宇。圣祖冲年践阼,与天下休养,六十馀稔,宽恤之诏,岁不绝书。高宗运际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综其终始,列朝刑政,虽不尽清明,然如明代之厂卫、廷杖,专意戮辱士大夫,无有也。治狱者虽不尽仁恕,然如汉、唐之张汤、赵禹、周兴、来俊臣辈,深文惨刻,无有也。德宗末叶,庚子拳匪之变,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於是新律萌芽。迨宣统逊位,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刑典俱废。是故论有清一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