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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一百五·志第五十三

(2022-04-26 06: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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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行知教育集团

方正教育

经典诵读

元史

分类: 经典诵读照见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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