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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夜,我陪伴艾滋病女尸

(2009-11-04 10:43:31)
标签:

执法

洛杉矶警察

陈琳案

刑侦

法医

杂谈

分类: 军事/执法

那一夜,我陪伴艾滋病女尸

­——兼谈陈琳案执法机关的作为

 

 那一夜,我陪伴艾滋病女尸

 

女星陈琳暴亡一案,凸显了中美执法机关处理问题的思路和方式的差异。陈琳尸体被发现是星期五,而验尸机构却周末休息,刑侦部门似乎也没有介入,导致了此案至今未有定论,使得案情显得扑朔迷离。我认为这跟执法单位的工作方式有很大的关系,一个女性坠楼而死,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应首先考虑谋杀可能的性,应该假定恶性犯罪行为发生,以此对待周围的一切人证物证,并且进行24小时的证据守护。鉴于当事人已经死亡,所以警方应以判定(或者排除)案件的犯罪可能性为第一任务。这样执法机关才可以对当事人对社会交代,才可以避免把并不复杂的案情人为地弄得扑朔迷离。

这让我想起了在洛杉矶执法的日子。无独有偶,那天也是周末。我和同伴接到紧急通知,有人在家中遇到危险。我们用Code 3模式赶赴现场(Code 3是美国警察行动的最紧急模式:闪警灯,鸣警笛,路上一切车辆必须靠边停车让路。警车在安全情况下,可以闯红灯,使用逆行道)。

到达现场后,发现消防局的急救车辆已经赶到,并且展开了任务。在市民遇到危急情况时,洛杉矶警察一般总能在一分半钟之内赶到现场,即便如此,我们还往往是跑在了消防局车辆的后面。为此消防局的小伙子总是嘲笑警察,说我们是一帮行动迟缓的小老头(确实消防局那些小伙子年轻力壮,浑身肌肉)。我们也能反唇相讥,说消费局的人成天吃饱了没有事情干,除了在健身房里练肌肉,就是在汽车里面睡觉待命。

言归正传,消防局的人告诉我们,当事人已经死亡十几分钟。而且他们知道这个女人大致情况。她曾经亲口告诉消防局的队长,自己有艾滋病。

当事人死亡,失去抢救的意义。消防队撤退,把尸体留给了我们。我和同伴检查现场并且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如下:

死者女性,自称苏珊,约40岁,无职业,在外流浪,自称患有艾滋病,曾有吸毒历史。苏珊几个月前碰到这所房屋的女主人,女主人收留了她。苏珊偶尔在这里过夜,然后继续在外面流浪。今天,苏珊来到这里洗澡,之后跟女主人说自己感觉难受。十几分钟之后,女主人发现苏珊没有反应,于是打电话报警……

显然,从初步情形分析,我们断定苏珊极有可能是因病死亡。但是我们也无法完全排除这里有谋杀的可能性。比如她卷入毒品犯罪行为,而被他人灭口等等。我们两个人分头工作,我负责封锁现场,并且对现场所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所有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曾经到达现场的全体消防队员。然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了解死者的亲属,据说她有一个儿子——你猜对了,也是个流浪汉。我的同伴立即将此案报告给了警察局的刑侦部,请他们对此案给以刑事侦判,同时通知法医到现场收取证据并且对尸体进行鉴定。

洛杉矶法医部通知,法医要晚上才能赶到。刑侦部门的侦探们根据我们呈报的证据进行了几个小时的研判。我的同伴在两个部门之间穿梭联络,而我就负责整个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天很快就黑了,我让院子里的人回到其他房间,案发房间,亦即停尸房由我监控。

如果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我的思想准备是两种情况:一是犯罪集团的不管什么理由再次光顾,那对于我来说,就是一场遭遇战。为此我不得不注意整个院子的环境。还有另外一种哭笑不得的局面,那就是整个分局里没有事情干的警察,要下班的警察,都会到这里打一晃,这中间往往会有一堆分队长,中队长,甚至分局长大人。警察都对犯罪现场感兴趣,这是职业习惯。如果犯罪现场在刑侦部的手里,他们是进不去的。但是现在在自己人的手里,他们一定会找各种理由来看看新鲜。那时候我必须用各种办法,包括说服、批评、甚至肯求这些人不要走进现场。这是我的犯罪现场,除了刑侦部和法医,一律不得进入。

几个小时之后,刑侦部判定为非刑事案件。这样,警察同事的骚扰可以排除了。但是我仍然没有放松警惕,我不想为别人的判断失误而付出沉重代价。

大约到凌晨12点,如盼星星盼月亮的法医终于出现,这个家伙先向我道歉,然后抱怨最近特忙。想来一千万人口的洛杉矶郡,每天有不少人死啊。当他干净利索地把尸体装紧袋子里的时候,我终于松了一口气,可以撤了。

回到警车,在电脑里面简述案件经过,开回警察局,给车子加满了油,电脑报告:EOW。换上便装,枪藏在外衣下面,回家。 困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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