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组办法正式实施,应该说是利空兑现,对壳股在政策不确定性上是个大利好。同时最引关注的是下面这个条款,进行了明晰,以前争论颇多:

一是要明确主体:即3年1年的情形都是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的不算。
二是明晰含义:特别是3年的的情形是3年没结案的,只要违法行动终止、重组能够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重组。立案3年没结案的少之又少。
三是加了一道锁。一年情形中,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这一条的括号解释,这次明确了是指刑罚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能进行重组,注意主体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要乱联系其他主体。
总体来说,新办法对有处罚或立案的公司限制并不大,3年的情形受限制的少之有少,一年内受行政处罚或谴责、刑罚的两大主体也不多,并且一年的限制也不算长。一直在说一个观点,那就是新重组办法有利壳股出现高质量的重组,对于我们ST迷们是长期的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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