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由于上述行为,使得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虚增资产、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约为3276万元、1.5亿元、5531万元、3031万元。
上海物贸2008年虚增利润32,757,527.7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7%,2009年虚增利润148,419,905.8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6.5%;2010年虚增利润55,313,207.2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78%;2011年虚增利润30,307,583.6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23%。
对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指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明确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海物贸在2008年至2011年年度虚增利润远超30%的追诉标准,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建议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追诉。
而证券法规规定: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被实施退市警示,并在三十个交易日后暂停上市。目前上海物贸符合上述规定,就看证监会执法力度如何了。若又一罚了之,则新退市制度几乎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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