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新修订的退市制度相关条款
一是风险警示涉及内容
这就是此次被警示的条款之源: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这就是警示之后将产生的各类后果:
二是撤销风险警示
(一)13.2.15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13.2.1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13.2.17
上市公司因出现第13.2.1条第(八)项或者第(九)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在本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1、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且中国证监会未再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未作出第13.2.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是暂停上市涉及内容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十)因出现第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
四是恢复上市涉及内容
14.2.2
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触及第14.1.1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或者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触及第14.1.1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可以在披露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九)项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出现第13.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撤销原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14.2.7
上市公司因第14.1.1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一)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
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
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
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二)已撤换下列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
1.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
3.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
4.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
(三)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
(四)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
(五)公司聘请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四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四项条件。
标题一:风险警示涉及内容。描述的正是上交所对立案个股进行退市风险警的退市新规内容,对号入座的话,博元属第五条-----财报方面的虚假披露,但博元在警示公告中却含糊地套用了是第九条,信息披露,且不管这个。
那么风险警示后有两条生路:
一条生路是标题二:撤销风险警示。财报问题是两个月内消除的,或行政处罚取消或公安不予立案。大多数相关警示股在这条路上基本就生还了,在上交所在监管函中并未给博元定性是否为重大虚假披露,就看博元是否在回复公告中能否自圆其说了。
另一条生路是由标题三: 暂停上市引起的标题四:恢复上市。如何恢复呢,财报问题两个月内改正的,信息虚假披露问题已该处罚的处罚了、该赔偿的赔了、该撤的撤了,就可以恢复上市。财报问题恢复上市最快,信息虚假问题的最慢,即本所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届满十二个月前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也就是说是一年。
总结一下,证监会给了这类公司两条生路,第一条生路只需两个月即可,不需暂停上市。第二条生路暂停后最快的是两个月,最慢的是一年。除了造假上市的强制退市,上述这条强退制度是最凌厉的,但分析后感觉还是比较宽松。
博元是新生事物的第一个靶子,当时只有它被警示了,于是乎不专业但喜欢搏眼球的媒体一哄而上,尽炒作之能事。但看了所有报道,没有一位记者能以实为实,事实求是的做好分析报道的。当上交所上市公司陆续被警示,昨晚深交所也开始有公司警示了,你会发现,这就是个由退市制度引起的例行公事,第一个被监管并不一定是最严重,只是踩上时点了,其中谁最严重只有结案后才知,当然难免会有躺枪者。
不是云动,更不是风动,而是我们的心在动。当年郭氏退市新政吓尿了一批人,致ST狂跌,而后错过了ST的行情,而今修订的退市新政完成后,ST不为所动,那么警示新动作下的下跌,又说明动得正确吗。机会总是q留给有准备的头脑。道理已写明,孰去敦从,孰优孰劣自主投资,自主选择,自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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