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通不存在垄断
文/山里人
《反垄断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3年后,终于在去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今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成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力法律武器。《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北京律师李方平状告北京网通利用垄断地位对“新市民”差别对待案,并得以成功立案,成为我国首例反垄断诉讼。
李方平诉讼的理由是作为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但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无法享受与北京市民相同的待遇。特别是在办理固定电话业务时,只能选择
“预付费业务”,无法享受北京网通针对后付费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认为北京网通,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北京网通这种错误做法一直不予纠正是因为其在北京地区享有垄断地位,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笔者认为,李方平因为不能享受后付费业务诉北京网通搞垄断,是选错了对象,选错了议题。
其主要理由,一是北京网通并没有限制李方平选择其他电信运营商的固话业务,二是李方平不持有北京户籍与北京人不能算是“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因此,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垄断缺乏事实基础。
电信行业有着与其他行业绝对不同的特点,具有相对的天然垄断性。我国电信改革了十几年,在固定接入领域、移动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人人皆知的“垄断”,但这种“垄断”是相对的,是对同一种通信技术而言。如果从不同通信技术来讲,这种“垄断”又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不存在绝对的“垄断”。移动替代固话、无线城市挑战移动通信、3G逼迫ADSL等说明仅从某一种技术的市场份额来判断某一电信运营商是不是垄断经营有失公允。
北京网通在北京地区固话领域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但这种巨大市场份额的存在并不完全就是市场垄断。北京网通近几年面对强大的市场压力,不断地下调相应的电信资费,以保住已有的客户。如果是垄断经营,北京网通是否有必要这样大幅度地调整电信资费,形成了增量不增收的怪现象?
我国目前有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全部是国有资本控股,电信重组后成为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从资本的角度讲,可以说我国电信业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严重的垄断行业。但在中国,有很多与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地方不同的“特色”,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电信行业内部的“残酷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比非垄断行业还严重,垄断行业更是不可比。这种“残酷竞争”的直接受益者是普通消费者,但畸形的竞争方式造成的资源浪费也是十分惊人的,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
在分析判断北京网通是否存在垄断经营,应将其放在电信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予以客观对待,不能简单做出与实际不符的判断。
李方平认为自己应当享受与北京人同样的待遇,愿望很好却暂时无法实现。
一是我国的户籍制度依然有效,北京人在北京可以享受到外地人无法享受的服务是无可厚非,要不户籍还有何用?李方平先生认为自己久居北京应视为“新北京人”,不应区别对待,这不符合现实规则。李先生如果在美国住上十多年,只要不加入美国籍,永远无法享受普通美国人的待遇,即使你为美国发展做出了N大的贡献。
二是北京网通的计费系统改造起来确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投资资金也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个可能不为客户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我国的诚信机制有待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措施无法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采取一些在客户看待不公的资费政策是不为过。
总之,笔者认为北京网通不存在垄断,要解决目前李方平面临的各种困扰,仍需要通过不断地深化电信改革来完成,以及社会民主进步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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