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
驳回本案上告。
不受理本案的上告。
上告费用以及申请费用由上告人兼申请人自己负担。
理 由
1。关于上告
允许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民事诉讼案,仅限于民诉法312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规定的范围,本案作为上告的理由提出的违宪以及理由不足,实质上指的是事实误认或者仅是法令违反,明显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范畴内的该当事由。
2。关于上告受理的申请
本案提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民诉法318条第一项规定的该当受理案件。
根据本法庭全体法官的意见,作出以上正文内容的决定。
平成19年5月9日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
审判长 法官
才口 千晴
前一篇:山东大学细菌战调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