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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诉讼一审判决书(42-45页)

(2007-04-07 19:10:45)
分类: 诉讼文件

[细菌战诉讼一审判决书(第42页至第45页)]

(6)如上所述,不能说国会未就细菌战被害者的救济措施进行立法,是违反了不履行责任的法律,以此为根据的原告们的请求的理由不存在。

(7)其次,原告们提出内阁未尽就救济措施提出立法草案的义务,是不履行责任的违法行为。

但是,内阁虽然承认其具有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利(内阁法第5条),但是,由于内阁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宪法第73条第1号,4号,5号),不是立法的辅助机关,所以立法的首要责任者应该在国会。因此,也就是说,当国会不作为不算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时,内阁未行使法律草案提出权也不能判定为违反同法第1条第1项。

关于内阁的责任,原告们的论点与关于国会不履行立法责任的论点几乎相同。且,本案国会议员立法不作为并非违法的前提下,也不应当判定内阁未提出法律草案就是违法的。所以,原告们以内阁不履行立法责任为理由的要求也就没有理由。

关于以被告隐藏细菌战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争议点7)

(1)原告们认为:被告对本案细菌战采取隐瞒行为,该隐瞒行为严重妨碍甚至无法使细菌战受害者的被告行使各种权利(例如:包括关于防止细菌战受害的扩大,挽回被害者及亲属的人权侵害措施,谢罪及损害赔偿的法律上的要求,还有关于同样内容的社会、政治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责任者进行惩罚的要求等)。这每一项隐瞒行为,对原告们构成了新的伤害行为,是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行为。而且,原告们认为被告的隐瞒行为分三个时期,第1时期(昭和20年[1945年]8月15日战败前后的销毁证据行为),第2时期(从昭和20年[1945年]8月到昭和27年[1952年],在联合国占领下的隐瞒行为),第3时期(从昭和27年[1952年]议和条约生效起,到至今为止的隐瞒行为),这一系列的隐瞒行为加在一起是一个新的伤害行为,同时,其每一个隐瞒行为也都是新的伤害行为。

(2)因此,就原告们的上述论点是否正确,讨论如下:

A 在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前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实施是昭和22年10月27日,关于在此之前的行为,根据同法附则第6项的规定适用于此前的法律。如前面所说,因为在同法实施前,国家豁免法律责任的法理业已确立,所以对于行使国家权利而造成的伤害,即使它是违法的,也不得不判定被告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原告们所提出的隐瞒行为中,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的行为(第1时期及第2时期的一部分),不用进行其他的讨论,认定原告们的要求是没有理由的。

B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所说的违法,是指公务员违反了对个别国民负责的职务上的法律义务。而且为了能确认其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就必须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伤害的事实。

以此结合本案来看,原告们在提出因被告的隐瞒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权利利益中,原告受害者们对于具有要求被告赔偿、补偿损害等法律上的权利这一问题上,正如已经看到的那样,由于原告们对被告并没有那些法律上的权利,所以不得不说原告们所说的隐瞒行为侵害了原告们的权利是不相关的。还有,原告提出的其他论点,也就是说,关于就原告们受害的一些社会、政治上要求和惩罚责任者的要求等问题,假如说,即使因原告们所说的隐瞒行为给原告们提出这些诸要求遭到什么阻碍的话,这也不能说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侵害。

因此,原告们所提出的隐瞒行为中,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行为,也是不须进行其他的研讨的,原告们的要求是没有理由的。

第6  结论

根据以上所说,因为原告们所提出的要求都没有理由,所以予以驳回,按主文的判词判决。

 

东京地方法院民事第18部

 

首席法官    岩  田  好 

 

由于法官手嶋浅见因故缺席,法官岛田英一郎转任,所以他们都未能在判决书上签名盖章。

 

首席法官    岩  田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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