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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课间打闹门牙折断 学校也担责任判赔偿4500元

(2013-10-25 21:25:15)
大江网讯(傅少华、涂勇军)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中学生课间相互打闹摔断门牙,虽然班主任老师有制止的行为,但学校还是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3年4月,上午课间,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小强(化名)在走廊上嬉耍打闹,班主任看见后当即制止。班主任离开后,两人开始抱摔,小强抱住小明的头,小明搂紧小强的腿,二人失去平衡后一起摔倒。小明两颗门牙折断,被送到口腔医院治疗。司法鉴定小明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小明父母认为正是由于小强的过错,造成了小明的受伤,影响了小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小强父母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小明在学校受的伤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把小强及父母,还有学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失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万元。

  小强及父母辩称,小强的监护权转移给学校了,父母不应再承担监护责任。

  南昌市某中学辩称,学校平时很注重安全教育,教学过程中只是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而没有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小明对学校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损害是由于小明、小强未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课间玩闹的过程中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两位学生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认识、判断,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使危害后果发生,故此,对小明的损害后果二人均应承担责任;小强是主动实施危害行为,小明是被动实施危险行为,所以小强应承担45%的责任,小明应自行承担25%的责任,因小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虽然事发前班主任阻止了双方的打闹,但未引起足够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由于南昌市某中学安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保护义务,致使事故发生,造成小明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小明虽然没有构成伤残,考虑到因此次事故造成上门牙折断二颗,影响容貌,并带来了精神上的不利影响,所以,应适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强及父母赔偿小明6500元,南昌市某中学赔偿小明4500元。

    杨律师点评:校园伤害案件屡见不鲜,一些受害学生家长往往碍于情面没有提出应有的索赔主张,通常都是在对方家长负担了医疗费后就不予追究,然而,对于一些对孩子疏于管家的家庭来讲,轻描淡写的处理,并不利于促进这些家长加强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同时,对受害孩子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遇到类似事件的朋友,鼓励受害孩子家长,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赋予孩子的权利,比如一颗门牙,修复后每隔一定的年限需要更换,到75周岁,也许不是一个很小的数目,而受害孩子是有权利主张的。另外,面部受伤落下疤痕的,法院通常也会支持整容除疤的费用以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这些,都是容易被家长忽视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杨春祥律师,联系电话13810219829 ,业务QQ16410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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