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立法要求实施网络实名制风波刚刚过去,湖北这次又抢了个风头。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被提交审议,根据该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公开。
这个《办法》界定的很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查看、隐匿、毁弃和公开,这意味着,即便作为父亲,我在没征得孩子同意的前提下,不能私查孩子的短信和其他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很幽默,让我想起赵本山《不差钱》这个小品。赵本山说,这个可以有。小沈阳说,这个真没有。家长说,这个可以看。法律说,这个不可以看。
怎么办?
作为家长,我不怀疑这个《办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苦用心,可是,这个《办法》在目前,在中国国情下,似乎有些太超前了一点。作为未成年人,的确也拥有一定得隐私权,也有合法的权益需要保护,但是用这样一个立法的形式,将家长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孩子的隐私权一刀切开,有些不合实际,脱离现实。
首先,作为家长,包括老师,在抚养教育孩子成长的过程中,无疑对孩子的个人信息拥有一定得知情权,也只有对孩子个人的一些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孩子,避免孩子在对这个社会、是非还缺乏全面、深入、准确了解和认知的情况下,误入歧途,避免孩子在人生的成长期,由于判断力有限而受到一些不利误导。作为家长,老师,笔者认为,没有几个家长、老师会出于一种窥阴癖心理去偷看孩子的个人信息,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基础;而且孩子在成长期过程中,由于逆反心理等问题,有时正面沟通,未必能够得到真实信息,家长或者老师,出于对孩子成长负责的态度,未经孩子同意,查看一下短信、邮件等个人信息,有何不妥?这个《办法》初衷良好,但是把父母包括老师,也用任何个人来涵盖,明显不妥。
其次,这个《办法》禁止范围太宽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及其他个人信息”,这在操作层面,很难界定。孩子的学习成绩好坏,是否算个人信息?孩子头疼感冒发烧多少度,是否算个人信息?孩子早恋,是否算个人信息?孩子偷偷摸摸去上网,是否算个人信息?如果按照这个《办法》笼统的理解,作为家长、老师,只能放任孩子、放纵孩子,家长不能向老师了解孩子在学校的表现,老师也不能召开家长会,对孩子不能有任何干涉了,这无疑很荒唐。
现在,这个社会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来框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和空间,孩子的隐私问题,在未成年之前,更大程度上属于家庭问题,比起其他更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是个小问题。而且,对于孩子的信件、短信之类个人信息,一般来说,除了家长、老师等和孩子的成长密切相关的人,其他任何个人,即使想查看,也不现实,父母和老师都会教育孩子自我保护,提高警惕意识,免受额外伤害。如果有恶意了解孩子的个人信息,甚至实施伤害的行为,自然有相关法律实施保护,这方面不缺乏法律依据。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办法》不仅仅是为时过早、操之过急的问题,而是把家庭教育问题社会化,手伸的太长了,该立法管的事情没有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倒屁颠屁颠的去管一下,很搞笑。(陆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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