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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我的“独家”!

(2008-04-26 22:28:24)
标签:

杂谈

       前一天夜里熬了大半宿看了总计70多页的文件(19页新闻通稿+27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文本+26页物业合同文本)。

       当时就觉得这条新闻比较重要,估计能上一版,所以很认真地在稿件里起了两个标题:一版标题为《5月1日起,物业服务合同将正式启用》;版内标题为《欠物业费将被收取滞纳金》。(事后证明:这两个标题分别被用在了一版假头肩题和主题的位置)

       发稿的时候,还顺带给编辑写了稿件说明,解释了一下 “把‘欠物业费将被收取滞纳金’这个点提作标题,是觉得这个内容吸引眼球,而且比较容易引起早报的追踪。(因为这部分内容在冗长的新闻稿中只有不起眼的一句内容,阿弥陀佛拜托北晚的她没看见~~)”

       第一次做这样的“摘编式”新闻,还是很忐忑,怕自己抓不住重点,因此把两份合同中我认为比较重要的、新鲜的、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款都摘录成了一个文档,一并发在了附件里,请编辑帮忙把关。

       稿子见报的当天下午,就莫明其妙接到了市局宣传科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新闻稿中,业主违约责任一条中,“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等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印错了,万分之五只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我吓出一身冷汗,但由于认真逐条钻研了合同条款,我们的见报稿中写的就是“万分之五(或从其他约定)”,并未按新闻稿中的错误内容刊发。

       不一会儿,市建委物管处的处长又给我打来电话说相同的事情……我心里七上八下的,心想,肯定是很多早报见《FW》报了这个点,又纷纷向他们补充采访,才发现了问题……

       果不其然,第二天的早报,新京京华北青晨报都在一版真假头的位置追了“欠物业费将被收取滞纳金”的点,而北晚的同题报道中根本没提……高兴啊,快晕过去了,真是一场漂亮的胜仗……

       事后听同事们说,记者大会上大头儿还表扬了这个稿子,说编辑拎点拎得好,引领了早报的追踪……虽然他不知道这点是我拎的,但我自己知道,很自豪,说明自己的新闻判断比较准,知道打蛇要打七寸。

       不知道最终能不能得奖,但在我自己心里:这就是真正靠自己的努力拼来的独家!

 

       后记:事后有同事见着我的时候直骂,“你们这些记者怎么能把这个点做大标题呢?我还没交物业费呢!净向着物业说话,管不管老百姓死活啊!?”我承认,在这件事上,我确实有点急功近利,也有点心怀愧疚。我料想到了这样的标题会招致很多老百姓的烦感,但我也太需要一个鼓励和证明:不做热线之后,自己依然能做个优秀记者的鼓励;热线记者不是头大无脑只会跑现场不能做深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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