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既不合理又涉嫌违法
坦率地说,从教二十三年,我没有看到一个科学、合理、全面评价教师的标准出台。一直以来,各地、各学校多是以教师所教学生的考试成绩来评判教师的优劣,这无疑是片面的。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教书”的效果可以用分数来量化,但“育人”的效果怎么量化?既然到目前为止还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教师的标准,那实行“末位淘汰制”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吗?
再说,实行教师“末位淘汰制”还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法》并没有实行“末位淘汰制”的相关规定。愚以为,只要取得了教师资格证、具备了教师的资格,在工作中又没有出现《教师法》所规定的三种过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淘汰”教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教师承担的是创造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最需要宽松和谐的教育环境。教师们已经够累了,就别再用“末位淘汰制”等花样来折腾教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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