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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拾金不昧合法合理

(2012-02-29 09:36:31)
标签:

杂谈

分类: 小小评论

奖励拾金不昧合法合理奖励拾金不昧合法合理

    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必要的奖励,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拾金不昧10%奖励”的条款,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显然是合法的。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完成一次安全而妥善的拾金不昧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支出,比如有的拾金不昧者会放下手头的工作、动用各种资源寻找遗失物权利人;有的拾金不昧者千方百计保证遗失物的完整和安全等等。出于人情的考虑,遗失物主人或相关部门也应该给予拾金不昧者必要的奖励。一味要求拾金不昧者纯义务付出,反而不利于道德的回归和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

    有这样一个故事,春秋时期鲁国国王下令:鲁国人见到在外国为奴的本国人,可以先花钱赎回,再到政府部门报销所花费用。孔子的学生子贡发现了一个沦为奴隶的人,就把他赎了回来,但回国后,他隐匿不报,没有去报销。孔子知道后,直言不讳地说:“子贡,你这样做,是不对的。”孔子分析道,子贡的行为,会导致一些鲁国人在面对沦为奴隶的同胞时,产生赎不赎、报不报销的疑虑,若赎了以后去报销,会不会被人质疑为品行有问题?如此一来,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鲁国人救赎同胞的积极性,导致鲁国国君制定的合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更多在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不能回归祖国,确实害莫大焉!

    当然,在奖励拾金不昧者的数额方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制定合适的额度,不必拘泥于遗失物品价值的10%。另外,对拾金不昧者的精神褒奖,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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