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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教师待遇

(2009-11-10 17:08:53)
标签:

教育

分类: 教育随笔

民国时期的教师待遇

民国时期的教师待遇

    1927年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的月薪,教授为600—400元,副教授为400—260元,讲师为260—160元,助教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与国民政府部长基本持平。

    在20世纪30年代初,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月薪分别为220元、120元、30元;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约为15元。

    1946年国民政府制定了《教育宪法》,其中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的15%,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25%,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35%”。又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资料显示,当时普通警察一个月2块银洋,县长一个月20块银洋,而国小教师一个月可以拿到40块银洋,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要超过县长。

    曹锟在保定创办河北大学,每逢发工资的时候,都嘱咐行政人员把大洋用红纸包好,用托盘托着,举案齐眉式地送给教授。当时河北大学教授一个月二三百大洋,而曹锟的副官们能拿到零头已经要念佛了。就是这样的工资,曹锟居然感到有些歉疚,看见教授在用显微镜做试验,说:“你们这样用脑子,每月那点钱,抵不上你们的血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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