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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空青·诗文 |
“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的第一版序言里这样写道。这句话于我印象十分深刻。进行任何一门科学研究都必须走独立思考且勇于创新的道路。常用的思维方式不仅可能是一个错误,也有可能成为独到正确见解的束缚。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前三章和最后一章理解尚可,但对第四第五章不太清楚,这个作为遗留问题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中得到解答。因此本文我着重谈前三章。
在第一章中讨论的是:什么是社会事实。作者旨在弄清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最后他指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通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社会事实。”他的这一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现象的三个突出特征:1,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即它具有客观性。2,社会事实对个人具有约束力。3,社会事实具有普遍性。显然,社会事实存在的前提是主客体的分离,社会是区别于个人的客观存在。
首先说说第一点。社会事实对于人来说有客观性。涂尔干在书中提到人在被社会化之后所具有的对宗教,法律,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都不会反抗或质疑,因为在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后人们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我表达思想时使用符号系统,我还债时利用的货币制度,我在商业往来中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职业活动中遵行的惯例,等等”,这些都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独立发挥作用的。作为“物”的它们以一种固定的状态存在于习惯决定的连续不断的行为之中,在人们没认识它们之前就被上帝安排好了的。作为唯实派代表的涂尔干在此强调社会区别于个体,外在于个人意识。
第二点,社会事实对于个人的强制力量只有在人们违反它时才会表现出来,但当我们顺从它时则没有感觉。如法律,其实是存在一种约束的力量的,但当我们不去犯法时则感觉不到,当触犯时就表现出这种强制力了。
第二章中讨论的是“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涂尔干提出的三条原则是:1,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2,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并把符合这个定义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中。3,社会事实越是充分地摆脱体现它们的个体事实,就越能使人得到客观的表象。
这三原则中,第一点讲的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并且对其的观察应该排除“先入为主的偏见”的干扰。他说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必须始终如一地摆脱一切预断”。但就像我也认为很难做到一样,涂尔干自己也说“由于感情的参与,打破这一枷锁是很难的”。毕竟我们我们对某种事实都有自己的主观认识和预先判断,要彻底抛开主观意识看问题是很难做到的。这跟韦伯也提出的“价值中立”的主张有些相似,只是二者是在不同层面上来谈这个问题。在这里,涂尔干提到一个例子“比如,一种与人们已经形成的爱国精神或个人尊严的观念不一致的主张,无论它有何根据都会被否定。人们不承认它是真实的,只会拒绝它”。我突然想到一个事例。先前长期致力于为中国人打“中日仇恨”官司的东史郎老先生,在正视历史承认日本罪行的态度之下还帮国人打官司,但他这样做却是站在了自己民族和国家的对立面。多数日本人,尤其是当下在野党就是基于所谓的“民族情感”才屡屡作出让中日两国陷入僵局的行为,更不用提像这位日本律师一样站出来为中国人讨回曾经被自己国家剥夺走的“公道”。
我对第二点也做了一些思考。比如,我们发现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增多,而其父母又是大多离异的,这里就可以将起当作一个研究现象。那么它们共同的外在特征就是父母离异的青少年大多有犯罪倾向,我们就可以将符合这个定义的事实现象全部收在同一研究课题中。对于第三点我以为有些不符合实际。社会事实都是通过人来表现的,如何能够充分摆脱个体?不论怎样试图脱去裹在社会事实身上的个体外衣,都还是会有个体的影子。这可能是我理解得不够到位吧。
第三章里讲的是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首先提出一些例子来说。有人认为疼痛是生病的标志,故认为这就是病态,无疼痛则是正常的。但是他忽略了有些算不上病态的障碍(仅仅是障碍)也会让人难受,而没有一点疼痛或许也是病痛的征兆。比如有些女性在月经期间会痛经,妇女分娩时会疼痛其实都是正常现象。,而植物人已没有任何感觉或是病毒滋长在人体初期没感觉时实际上已经是病态现象了。所以这里要说明的时,不能靠感觉来分辨两种现象。
所以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普遍性。涂尔干认为,一种社会事实,当它在发展的某个阶段,以一般方式存在于某一种类型的社会里时,这种现象就是正常现象。即使在道德上与我们格格不入,它也不应该被剔除。比如犯罪,当下普遍存在的“恶搞”现象,近年来兴起的“电视选秀”等。达伦多夫也说过:“社会具有两副面孔—一致性和冲突性。其实社会冲突和社会变迁都是普遍存在社会之中的,并且会对社会的巩固和发展起积极的作用。
第六章涂尔干批判了原有的一些求证的方法,并提出共变法是最佳方法。因为共变法有一系列优越性:1,在事物内部证明事物的因果关系;2,使用资料便于选择和作更为细致的研究。通过共变法,人们可以对社会现象作出解释。“但是,只有严格使用共变法,方可得出预期效果。”而且“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孤立的变化,而是按规律形成的、彼此先后连贯的、并尽可能是递进的、而且具有足够的广泛范围的变化系列”。这些变化系列的形成方式可以不同。对这些不同的变化系列,涂尔干通过不同的方法来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