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民.诉】新婚姻法鼓励男人养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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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民.诉】新婚姻法鼓励男人养小三?
文/洛朗
洛先生:
你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读者。最近,本人上网经常看到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其中最为热烈的就是关于新的婚姻法鼓励男人养小三的问题。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对这比较感兴趣,所以借助这个平台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回复。谢谢。
回复:
这是一个关于立法动向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声明:以下谨代表本人意见,不能做任何的参考性建议。
上述来信所言的法律,指的是《婚姻法》解释,确切地说,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如读者所言,该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普一推出,就遭受网友热议。甚至有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有网友纠结到: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男人们像是在偷笑!而女人却在嚎哭。这是跟以往不同的表现。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权益。
笔者认为,现在的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在现代社会,类似这样的婚外情没有道德去惩罚,难道还要用法律来保护?
不过,从征求意见稿中,确实透露出对女性权益的不尊重。对于“小三”的问题,其实不新鲜,在司法解释(一)和(二)中,就有了类似的规定,当时也有人说,这是否在让男人和权贵在“掌舵”?甚至有专家也表示很无奈,现代社会依然是男权中心,女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而此番解释三征求稿,同样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但是无论从道义还是法律出发,作为男人,对于婚姻家庭就应该负起责任。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做出这种规定,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
所幸的是,这仅仅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希望最终通过的解释能够去除上述这些不公的条款。
再次声明:以上谨代表个人意见。希望能够帮来自山东的杨读者解些许的疑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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