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行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到中标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抢夺税源及相关的涉税问题的处理之策
(2019-07-09 15:05:19)分类: 房建财税 |
禁止强行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到中标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抢夺税源及相关的涉税问题的处理之策
作者:中国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 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
肖太寿
(一)法律依据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第一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2、《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二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根据该以上政策文件的规定,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政府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如何发现,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情节严重者,将被视为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跨省或跨地级行政区的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按照工程结算价预交2%(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
基于此税收文件的规定,跨省或跨地级行政区域承接工程的涉税处理如下
1、建筑企业母公司中标、子(孙)公司施工或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税收问题的解决之策
对于现有的具有总分公司体制和母子(孙)公司体制的建筑企业,基于建筑市场中标资质管理的要求以及为了考虑子公司(孙公司)或分公司有业绩,有活干,允许总(母)公司中标,分(子、孙)公司施工,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采用以下两步法进行操作。
符合以上合同签订技巧,则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总公司或母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