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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9-03-19 13:46:00)
分类: 资本税收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姜新录  陇上税语  2019-03-0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如下: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看似简单,实则不好理解。以下是本人根据59号文制作的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思维导图,如有错误,敬请各位及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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