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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与法律依据

(2018-07-26 09:55:07)
分类: 房建财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与法律依据

林铁蛋 建筑施工财税通 2018年
建筑施工财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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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建筑施工会计实务、财税政策解读。由会计学堂专业财税老师运营。

4月17日


“甲供材”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1.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在发生“甲供材”的情况下,实践操作中,计算建筑企业的销售额必须注意两种方法:总额法和差额法。具体分述如下。


总额法。所谓的总额法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


差额法。所谓的差额法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如果采用总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1亿元;如果采用差额法,则施工企业的产值或销售额为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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