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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合并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暂不征税?

(2018-05-31 20:45:35)
分类: 房建财税
母子公司合并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暂不征税?


       母子公司合并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政策?这个问题还是蛮有意思的,值得讨论一下。这里需要假设的是子公司是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想当年,母子公司合并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也是争吵的喋喋不休,至今还有些地区不予认可。


       最近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在企业合并部分继续强调投资主体存续并明确了含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这里的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但是,在母子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母公司是被合并的原子公司的出资人,原出资人在合并后不是存在于合并企业,而其本身就是合并企业。这个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投资主体似乎是不延续了。但是,究其实质而言,母子公司整体的投资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我们倾向于还是可以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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