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7-9
去中关村家乐福超市,一进门,到处都是“私处沐浴每天采幽”的广告,甚至自动滚梯的扶手上,贴满了一小张一小张的该广告:大S做着几个优美的动作,脸上手上都涂有一小块化妆品,广告词大致是“身体其他部位都分开洗护了,特别部位的沐浴也应该特别洗护”之类的意思。
不禁哑然。该广告去年便在大庭广众之下“私处沐浴
每天采幽”来着,不过去年的战地是在公交车身上:京城许多路公交车身上都是该广告,不过去年没有大S,没有“身体其他部位都分开洗护了,特别部位的沐浴也应该特别洗护”之类的广告词,只有一句话“天天沐浴每日采幽”。惹得小女好奇地问:“妈妈,这是什么东东?”等我告诉了她,小姑娘只说了一句话:“真恶心,怎么能在公共车上做这样的广告?这是女人的隐私啊,怎么能在谁都看得到的地方广告?我晕。”幸亏女儿没来过家乐福超市,不然,不知会什么感受,什么评价。此时想起女儿去年的话,一来庆幸,二来郁闷。庆幸的是女儿小小年纪,对事物的感受却很到位;郁闷的是连女儿这么小的孩子都觉不应该的事,为什么采幽的厂家一而再再而三地真的来“广而告之”呢?郁闷的是我们的广告管理部门对于广告的刊发没有细致的管理,不知不同的广告受众应不同?受众不同,广告所刊发的方式和场所就应该不同吗?
让别人接受你的产品,你的广告就要让别人愉快、让别人觉得美、让别人觉得被这个产品所尊重。想想上面这个广告,全然不顾。一年接一年地不考虑受众的心理,一年接一年地“私处沐浴
公处广告”,到底为何?是不是气急败坏?是不是不这样做广告就实在没人买?
我说:“从产品的营销到广告的策划到广告公司的创意到广告刊发的审理到广告落地的单位,居然都没有人觉得不妥吗?”
TINA说:“没有啊,因为厂家想的是卖出去,广告公司想的是拉住这个客户,审理部门想的是多审一个多收一份审理批准费,家乐福想的是可以利用所有渠道做广告,有谁想过受众吗?”
LILY说:“你们俩就是大惊小怪的,有什么不能做的?又不犯法!法制社会,以不犯法为上。比如如果你拿‘午餐猪肉’的广告去回族地区大肆做广告,就可能犯民族法里的条条,就不行。这则广告,找不到法条法据嘛。没事没事。”
LALA说:“法是个基本要求,其实法之上还有情还有道德。不能在回族区做猪肉广告最根子就是尊重回族的民族信仰嘛。”
法律是没有规定此广告不能在家乐福做广告,不过我还是会想,但凡有些文化素养和浪漫情调的女人,看到男人们把油腻腻汗乎乎的手放在自动滚梯扶手上时,心中不知什么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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