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24
近日,朝阳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损害乘客知情权,被判赔原告肖先生违约赔偿金1300元。
值得探讨的是,此案审理时,南航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对,言称超售是国际惯例,不存在违约。不想肖先生据理力争,南航在自己购票时,并未告诉自己机票是超售票,至少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很多这方面专家表示,国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是建立在确保旅客知情权基础上的,旅客购买超售机票时会明确告知,出现超售情况后,也会得到妥善安排。而国内航空公司往往是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超售。
此前,如此的例子不一而足,许多公司、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动辄抬出“国际惯例”,整得消费者跟土佬似的。而这样抬出的“国际惯例”常常被一裁为二,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一段、一面,就像这次的机票超售,只讲超售是“国际惯例”,不告诉你“国际惯例”在超售之前和之后对你的安排。
十多年前,这招确实管点儿用,一部分人可能是土佬,一部分人懒得花时间较真,尤其是放弃较真之后并不对自己构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十多年后,这些惯性思维的公司和企业,依然如此,自己不成长,认为别人也不进步。不想,如今的消费者,较真的越来越多,有了一定经济保证之后的他们,开始重视自己除了经济需要以外的其他需要:尊严、信义、人权。
相信如肖先生一般的人会越来越多,所以,奉劝遇事抬“国际惯例”出来说话的人,再引入“国际惯例”的时候,一定看清楚,想清楚,别再将其一分为二,谁比谁傻十分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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