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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法官:若是你的孩子,还会这么判吗?——为因鸟获罪者说

(2015-12-02 08:05:13)
标签:

大学生

掏鸟

判刑10年

量刑

周文顺

分类: 时事评论

试问法官:若是你的孩子,还会这么判吗?
——为因鸟获罪者说


      读搜狐新闻(2015-12-01)得知:两大学生从鸟巢掏得16只燕隼,养了一段时间卖得千元,被分别判刑10年半和10年,我感到震惊!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是:两位大学生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吗?
      第一,他们是偶然为之,并非以捕鸟、卖鸟为营生。
      第二,他们是徒手捕捉,未使用任何专门的捕猎工具。
      第三,他们仅仅是掏了两窝鸟,养了一段卖掉,并未杀害它们,那些鸟还活着。
      第四,从报道看,他们似初犯,并非屡教不改。
      第五,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不是一级保护动物。
      试问:倘若如此堪称“情节特别严重”,那些专门以偷猎为营生,动辄张网设夹、设置陷阱、甚至不惜动用枪炮,有组织、有计划,大批捕杀、贩卖藏羚羊、象牙,屡教不改、谋取暴利的触法亡命之徒又该当何罪?我们的刑法规定,还有比“情节特别严重”更“严重”的量刑么?
      而且,当今大学生,有几人认识“燕隼”?又有几人知晓那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参与庭审的法官和陪审员们扪心自问,你们认得“燕隼”么?两个大学生很可能纯属无知而违法,那些鸟很可能还活着,放生就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教育一下,罚款或拘役,合理合法,至于判刑10年吗?
      10年,是多么漫长的刑期!2004年青海孙多康贪污受贿168.6万元才判处10年,2015年华北电力大学后勤官员李克忠贪污13万才被判10年3个月!
      10年,会葬送两位大学生的整个青春年华!很想问法官:如果他们是你们的孩子,你们还会这么判吗?可是,他们是别人的孩子,是我们社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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