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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教发〔2008〕29号
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到校时间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现重申我市中小学生到校时间的有关规定,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全市中小学生统一于早7:40到校,学校8:00以后开始安排集体教学活动。任何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早于7:40到校,学生在7:40-8:00期间到校均不得视为迟到。除寄宿制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组织早自习。寄宿制学校只能组织寄宿生参加早自习,不得要求走读生参加早自习。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教育局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中小学校,督促学校按照要求抓好落实,校长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各学校要将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调整的作息时间表及时告知到每位学生和家长。
2、各区、县(市)教育局必须就此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由教育局局长与每位校长签订责任书,每位校长要与所有班主任签订责任书,确保学校和班级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
3、加强对本区域内学校遵守学生到校时间和上课时间情况的督查。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成立检查组,于4月3日前对区域内所有学校的学生到校时间和上课时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附表一,需由主管局长签字确认)一份由区、县(市)教育局留存,一份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今后,此项检查要求每月例行开展,每月28日报表。市教育局将随时抽查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的执行情况。
4、加大对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各区、县(市)教育局立即制定针对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尤其要明确对违规校长和班主任的具体处理办法。该办法由区县(市)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8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5、市教育局将对违规的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违规学校校长及区县(市)主管局长每天要对违规学校进行检查,并到市教育局汇报学生到校时间执行情况。
附件:沈阳市中小学校学生到校时间检查表
主题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