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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排污权拍卖交易的经济学原理

(2015-11-15 08:58:23)
标签:

排污权拍卖

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

财经

分类: 拍卖研究中心

   排污权拍卖交易的经济学原理

      刘双舟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主要来源于科斯定理,到1980 年代排污权交易理论在西方日趋成熟。排污权交易是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种环境政策,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一、排污权拍卖交易的意义

经济学家们认为排污权的拍卖对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美国环保局(EPA)就认为每年举行排污权的拍卖是提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成本效率和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

从微观方面来看:首先,排污权拍卖能为市场上可交易的排污权提供一个明确的价格信号,这样能减少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其次,拍卖使得排污权合理地流向那些排污权估价更高的排污企业,提高了排污权的分配效率;第三,拍卖确保了排污权的可获得性,使得新企业能通过购买排污权进入相关市场,避免垄断企业通过囤积排污权,提高市场进入障碍。

从宏观方面来看:一方面,拍卖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减少排污权分配中的政治性争端,合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拍卖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大量的收入,这些收入可以被用来治理环境或是提高社会福利;另外,用排污权拍卖制度来代替排污税制度,还可以大大地减少扭曲性税收带来的无谓损失,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因此实行排污权的拍卖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研究排污权交易的拍卖定价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二、传统治污理论及其局限

排放权交易理论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派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修正,其中尤其以科斯的理论最为重要,此外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资源稀缺性理论、产权界定理论和市场激励理论等也都是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

在如何治理环境的问题上,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于1920年最先提出采用对污染者征税的办法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这种税也因此被称为“庇古税”。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纠正污染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税收标准应等于污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20世纪60年之前,庇古的理论一直占支配地位,成了政府依靠行政手段治理环境的重要理论依据。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庇古的理论提出了质疑。科斯指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即科斯认为,外部性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项问题,而是相互性。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自我修正。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这一思想后来被人总结为科斯定理。科斯对庇古税的批判归纳主要集中三个方面:第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第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庇古税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在这时,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化结果。第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解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问题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的成本—收益的权衡比较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庇古税可能是有效的制度安排,也可能是低效的制度安排。科斯定理成为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环境污染外部性理论

环境污染外部性理论是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外部性理论通常是用以解释环境问题形成的基本理论,因为环境问题是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经济学中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消费者的决策或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消费者产生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这种影响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其中,正面的、积极的或有益的影响称为正外部性;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影响称为负外部性。排污行为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就是一种负外部性。

 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废弃物给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企业从经济活动中受益,但并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生产成本之中,而是将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成本却转嫁给社会和他人,即私人成本被社会化了。这种负外部性是使经济主体忽视环境保护即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内在原因,也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污染者所承担的成本远小于社会承担的成本,仅受自身成本约束的污染者终将会使环境污染与破坏超出环境的耐受值。而环境保护则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保护者所获得的利益小于社会的收益,仅受自身利益激励的保护者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环境保护。

解决环境问题外部性根本思路在于使私人成本内部化。环境治理必须要解决外部性的合理内化问题和环境保护的激励问题。当制度将这些外部性合理内部化之后,决策单位的私人收益率将等于社会收益率,进而其行为必将与社会利益一致,诸如环境污染等与社会利益相背的行为将受到控制,环境问题才有望被解决。

排污权交易制度正是实现环境负外部性内部化的途径之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外部性理论作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理论之一。

四、环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论

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环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论。虽然自从有了人类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向环境中排放各种污物,但是由于环境自身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对污染物能够迅速消化,因此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期,空气、水,土地等环境资源非常丰富,环境既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也能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人们并没有感觉到环境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但是环境接受污染和自我调节的能力不是无限的,而是由限度的,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持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人类对环境资源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大,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对污染物吸收自净的容纳承载能力存在着极限值,当排污超过一定限度时就会影响环境造成污染。环境容量概念随之产生,环境容量通常被界定为自然环境或环境的组成要素对污染物质的承受量或负荷量、环境的自净能力或环境系统的自行调节能力。当环境容量接近饱和状态时,环境容量本身就成为了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具有了交换价值。为了维持环境系统的平衡,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做出一系列环境治理的制度安排,将污染程度保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之内。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世界各国都开始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向环境中排污的法定资格或依法取得的使用一定环境容量的资格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和重要权利,这种权利被统称为排放权。因而排放权制度是建立在环境容量理论和资源稀缺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

五、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理论

公共资源产权界定理论也是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之一。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导致环境资源的稀缺,并使环境容量本身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而且这种资源还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公共性特征。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其产权归属,就很容易被滥用。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期中,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某一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不能阻止任何人对某物品享受免费消费,具备这两个特征的物品通常被称为公共物品。环境资源即属于这样的公共物品。环境资源的这种公共物品属性导致其极易陷入“公地的悲剧”。

美国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加雷特•哈丁(G.Hardin)于1968年发表了题为《公地的悲剧》一文。他在文中以牧场为例,描述了一个“公地的悲剧”的发生:在一个向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草地公有而畜群私有。每个牧民都想追求个人眼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而都尝试尽可能地在这块公地上放牧更多的牲畜。但是草场的畜群承载能力毕竟有限。当牧场承载能力达到极限时,牲畜的增加就会给草场带来损害,过度的放牧最终导致草场不断退化直至荒芜。“公地的悲剧”表明,公共资源容易滋生“搭便车”问题,如果不对公共资源的使用作出明确限制,公共资源的配置只能是低效率的配置。环境污染的根源就在于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面对环境资源面临的“公地的悲剧”,必须要建立一整套的资源分配和使用制度,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正是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分配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六、自愿交易与市场激励理论

拍放权交易还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自愿交易与市场激励理论。环境问题是由人类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导致的,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活动主体的外部成本合理内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庇古在分析了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征税形式使污染成本重新内部化。这一结论构成了环境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框架和起点,也成为法律对排污者征收税费的理论根据。

 1960年,科斯在其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不同于庇古的政府干涉方案的“非干预主义的”方案,其基本思路是:当负外部性出现时,如果与之相关的当事人讨价还价的成本较低,他们应该能够通过私人协商来纠正这种外部性的影响。因为从理论上讲,当市场还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时,至少会存在一种能使一方变得更好,而不至于使任何一方变得更坏的“格局安排”,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谈判找到对大家都有好处的解决方案。科斯定理将之表述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因此,科斯实际上提出的是一个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非干预主义的”方案,排污权交易就是科斯所谓的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

 显然科斯是将污染作为一种权利来对待的,这就是所谓的污染权。有了这个权利界定的前提,剩下的就是交给市场自己去操作了。因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只要权利的初始界定是确定的,通过市场可以达到最优的配置,即使交易成本为正数,只要能够进行市场交易,资源配置也可以得到改善。因此,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建立市场鼓励交易将有利于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强烈的经济刺激作用。行政命令控制方式体现的理念是“企业污染,政府治理”,在这样的环境治理模式中,市场主体处于被动强制遵守的地位,缺乏经济刺激力。而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市场手段,主要优点在于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得控制自己的污染源,可以通过污染权交易降低污染成本,达到对政府在区域总量控制的目标。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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