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收益等价定理
/刘双舟
收益等价定理,又称等价收入定理(revenue
equivalence
theorem),是拍卖理论中最重要的定理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虽然有些拍卖规则互不相同,但是它们实际上是一回事。自从维克利提出“不同的拍卖方案会产生出相同的收入”这一命题后,许多经济学家都设法证明这一结论的存在。因此,拍卖理论界关于“收益等价定理”有多种形式的表述。
迈尔森、赖利和萨缪尔森几乎同时证明了维克里关于各种标准拍卖机制的期望收入等价这一结论的一般性。他们将收益等价定理表述为:给定买方人数,假定所有买方都是风险中性的,各买方的价值都是相互独立取自同一严格递增的连续分布。那么,任何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拍卖机制都会产生相同的期望收入。这两个条件是:第一,拥有最高信号的竞买人总是赢家;第二,任何拥有最低可行估价的竞买人的期望剩余为零。这个结论意味着卖主选择四种标准拍卖方式中的哪一种都无关紧要。
米尔格罗姆也详细阐述了这一理论。他将收益等价定理表述为:任何一个有效率的单物品拍卖形式---保证估价最高者得到拍卖品,在独立私有估价、竞买人风险中性并对称的条件下,如果满足对估价为零的竞买人的期望收益为零,那么无论选择哪种满足上述条件的拍卖形式,每个竞买人的期望收益都是相同的,卖家的期望收益也是相同的。
上述经济学家们对收益等价定理的表述都较为抽象,不易理解。我们可以将收益等价定理简单地表述为:在符合独立私有估价、竞买人对称并且风险中性等假设条件下,无论采用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四种类型中的哪一种拍卖方式,期望拍卖价格是相同的,而且获胜者的期望收益也是相同的。
在理解收益等价定理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收益等价定理只是指在一些合理的约束条件保证下,采取这四种拍卖形式最终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即收益等价是以满足一些约束条件为前提的。但是在现实拍卖中,这几个约束条件很难被同时满足,因此收益等价定理只是对理想拍卖状态的一种描述。
第二,收益等价定理并不意味着在四种拍卖规则下的每一次拍卖,都必然会给拍卖人带来相同的收益,而是指每一次拍卖的预期收益都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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