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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槌前“三声报价”是拍卖行业的惯例

(2007-06-02 18:30:25)
标签:

三声报价

行业惯例

法律效力

分类: 拍卖与拍卖法研究
 

               落槌前“三声报价”是拍卖行业的惯例

                            刘双舟

    三亚“美丽之冠”拍卖事件发生后,不少朋友打电话想听听我对此事件的看法。我刚刚在5月23日还参观了“美丽之冠”,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但是当时并不知道“美丽之冠”即将被拍卖,更不会想到拍卖中会出现引起广泛关注的意外。对于这次事件,我了解到的情况大多是道听途说,不一定真实,所以不便急于对此事件“枉下断言”,还是稍等些时候再做评论为好。但是此次事件是由于拍卖师操作失误所引发的,而且类似事件已经多次发生过了。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拍卖界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行业规范,统一拍卖师的拍卖主持行为已是拍卖行业的当务之急了。我认为对“三声报价”这一行业惯例的效力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此,我在此公布一个案例,以供同仁们讨论。

   【典型案例】

    某拍卖会上,拍卖标的起拍价为2000万元,加价不得少于50万元。在拍卖师询问至2050万元并宣布“2050万元第一次”后,竞买人甲举牌应价2100万元。尔后,拍卖师在2100万元价位报价三次,见无人响应,遂告知甲其应价未达到保留价2670万元,并询问甲是否接受2670万元的保留价,甲某举牌应价,拍卖师随即落槌,并宣布甲以2670万元竞得。这时,竞买人乙对拍卖师的操作方法提出质疑,认为其应就2670万元的价位主持全场竞价,并指出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没有叫三次,没有询问是否有人加价。甲说:“拍卖已经落槌,不存在再加价。”拍卖师亦解释称其在2100万元价位上已叫了三次。乙再三提出异议,要求拍卖师再拍。在此情况下,拍卖师表示:“2670万元是甲举的牌,你在2670万元以上要加价是可以的,2100万元你就没有权利了。”甲抗议道:“你再拍卖,我不同意。”拍卖师对甲的抗议未加理会,由2670万元开始继续拍卖,并将加价幅度逐次调整为10万元、5万元。甲起初摔牌表示抗议,但在拍卖师报价2715万元时举牌应价。之后,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2720万元。甲见状要求现场的监管人员出面制止,未果后便声明其已以267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将保留这一权利。拍卖师对甲作了一番解释后继续主持拍卖。最后,拍卖师在乙举牌应价2740万元时询问了三次,见无人再举牌,便落槌并宣布乙以2740万元竞得,并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单》。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法问题】

    1、拍卖师先后在2670万元和274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哪一次有效?

    2、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拍卖师宣布停止拍卖后,能否在现场征得委托人同意公布保留价后继续拍卖?是否必须降低保留价后再拍卖?

    3、由于拍卖师的失误落槌后,可否现场纠正,宣布落槌无效?

    4、拍卖师必须经过“三声叫价”才能落槌吗?

   【要点提示】

    1、拍卖师先后在2670万元和2740万元价位上的两次落槌都无效。

    2、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拍卖师宣布停止拍卖。但是拍卖师在现场征得委托人同意公布保留价,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继续进行竞价,这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否必须降低保留价后再拍卖,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

    3、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应当有及时纠正自己错误的义务和职业道德。但是拍卖师不应因此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或因此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4、“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惯例,在拍卖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拍卖活动应当遵从这一惯例。本案涉及的拍卖活动一开始就采取此种报价方法,而且为全体竞买人所接受。虽然法律、拍卖规则对此种报价方式没有规定,但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分析点评】

    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是拍卖师的落槌行为与拍卖成交之间的关系问题。

    本案例中,拍卖师在2670万元和2740万元价位上的两次落槌均为无效行为。

    认定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的第一次落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过程中,当拍卖师报价2100万元时,全场除竞买人甲外已无他人应价,而保留价是267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此时,尽管拍卖师未依法宣布此次拍卖结束,但客观上已经形成流拍,竞买人甲2100万元的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拍卖活动是有着严格程序性要求的民事法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拍卖行业惯例,拍卖师应当向拍卖现场的所有竞买人公开报价,并根据应价情况继续加价拍卖,在出现最高应价时落槌宣布拍卖成交。拍卖师在宣布竞买人甲2100万元的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后,没有宣布流拍,而是单独询问竞买人甲是否接受2670万元的保留价,并在其同意后落槌宣布了拍卖成交。拍卖师的上述做法由于不符合向全体竞买人报价这一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价的合法权益,在客观上也未能使委托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第三,所谓“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之一,目前仍为我国众多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所认可。对于拍卖活动是否必须采取“三声报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没有规定,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也没有规定,但是拍卖师在2670万元以前的报价采取了“三声报价法”,现场的竞买人也都接受了这一报价方式。这表明三声报价的拍卖习惯做法已经成为本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没有经过三次报价,即落槌宣布成交的做法,违反了本次拍卖活动的规则,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买的机会。因此,拍卖师在267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是无效的。

    认定拍卖师在2740万元价位上的第二次落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本次拍卖属于有保留价的拍卖标的,当2100万元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如果公布保留价再次进行拍卖,一般应当重新进行公告,并按照拍卖行业的惯例,降低保留价。但是在实践中,有的拍卖公司在流拍后,没有结束拍卖活动,而是继续进行拍卖。这一做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拍卖师于流拍后,向竞买人甲单独报价并落槌宣布其以2670万元竞得后,因其他竞买人抗议,遂在此价位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拍卖,已经被拍卖师告知以2670万元竞得的竞买人甲当即提出抗议,拍卖师并未对267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和妥善处理,而是继续进行拍卖活动。虽然甲在阻止随后的拍卖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也曾举牌应价,但拍卖师对在拍卖现场已经出现的纠纷未做处理,即违反拍卖程序继续拍卖和轻率否认其已经作出的落槌成交宣告行为,使得作为竞买人的甲失去了与其他竞买人一道继续参与公平竞买的正常心态和判断力。因此,随后所进行的拍卖活动对甲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2670万元价位落槌后,拍卖师随即宣布“今天的标的拍卖到此结束”,整个拍卖过程已经完结,如果讼争标的物需要重新拍卖,拍卖公司应另行组织拍卖活动。拍卖公司在2670万元价位的基础上继续拍卖不符合拍卖规则。从2670万元至2740万元价位的拍卖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拍卖公司的拍卖师在274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也是无效的。

    关于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出现错误行为包括违法行为,能否自己纠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对此问题均没有规定,拍卖师有没有权利纠正其在拍卖活动中的错误,不应一概予以否定或者肯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自行纠正错误的基本要求是不违反拍卖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拍卖程序,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本案涉及的具体拍卖活动看,对于2670万元价位上的落槌,其他竞买人与甲之间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是拍卖师的违规行为引起的,拍卖师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及妥善处理,便宣布落槌无效,继续进行拍卖,不符合公开、公正的拍卖原则。拍卖师在宣布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后,又继续进行拍卖,违反了拍卖程序。当竞买人之间对2670万元落槌有争议,拍卖师无力解释和妥善处理时,无权自行宣布该落槌无效,而应通过合法途径确认此落槌行为的效力。在拍卖活动宣告结束后,拍卖师以继续拍卖的方式自行“纠错”,不论曾意龙是否参与,都是违反拍卖程序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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