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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137:信托委托人保护机制:信托保护人初登场

(2017-08-09 22:04:28)
标签:

杂谈

信托

信托委托人

信托法137:信托委托人保护机制:信托保护人初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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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Cromwell (25 April 1599 – 3 September 1658)[a] was an English military and political leader and later Lord Protector of the Commonwealth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


1. 受益人保护机制:不断被重视

信托法的核心机制是受益人保护机制。受益人的权利属于一种固有权,在日本信托法上,受益人的监督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削减。

日本旧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管理人制度,该制度被台湾地区信托法和我国信托法先后引入,正式以“信托监察人”存在,在我国仅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发挥作用。

日本2006年信托法修改,除了信托管理人之外,又增加信托监督人,受益人代理人等角色,分别解决(1)受益人现时存在(包括不存在受益人的目的信托);(2)受益人不能或者没有时间或者经历行使受益人的职权;(3)受益人是多数人等各种场景下受益人的权能行使问题。但是本质上属于受益人保护制度。


2.委托人保护机制:至今受冷落

在英美法当中,委托人在信托设立之后几乎完全退出信托的场景,研究委托人的职权行使的必要性似乎不大。但是,在我国信托法上,规定了“强委托人”角色定位。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立法做出不同的选择似乎也无可厚非。但是,我国信托法授予了委托人不少法定的职权,但是没有确立完善的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

至少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特别重视委托人权利行使机制:

其一,长期存续的世代信托(dynasty trust)。在我国信托法的背景下,在委托人身后,原本在信托机制中权重很大的委托人角色该由谁来扮演,如何扮演?

在慈善信托中,由于欠缺特定的受益人,委托人的监督就显得更为必要,在永续存在的慈善信托中更是如此。信托基础关系的变更等也都需要委托人。此时,如何确定行使委托人职责的人也是个问题。

其二,理论上,委托人可能在信托中保留了撤销权,指示权。由于信托不会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委托人身后,谁来行使该权利?

委托人的意愿构成信托的核心委托人保留权利是契约自由的具体体现(但是,委托人能保留多大程度上的权利还能使信托成其为信托,值得探讨)。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意愿得到实现,除了受托人和受益人之外,还需要有委托人。


3. 信托保护人(protector)隆重登场?

在慈善信托的领域,我国信托法和慈善法确立了监察人制度。和日本法类似,监察人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益人(我更愿意称之为“受领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对委托人的意愿能否得到贯彻并不十分关注。

日本的管理人、监督人和受益人代理人等制度不仅限于慈善领域,但是也存在对于委托人的意愿尊重不足的问题。

在英美法在离岸信托实践中,信托保护人登场。信托保护人和信托监察人相比有什么功能上的区分和联系,保护人的担当、保护人的职责、保护人的义务和责任等目前均无深入的研究。


欢迎关注赵廉慧博士严肃高端不媚俗的信托法公众号:trustlawi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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